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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量刑标准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 时间:2020-06-12 15:28:59浏览8686次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会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尤其是青少年,也容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社会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书刊、报纸、图片、电影、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印有和刻有淫秽文字和图案的生活用品等。传播方式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是变脸、故意在艺术作品中加入淫秽情节、故意在小说中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传播淫秽书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是一种严重的行为。

传播意味着广泛传播。应当指出,本罪的“传播”不同于以特定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例如租金、付费放映和其他以获得某种报酬为目的的使用行为,都不是本罪的“传播”。这种犯罪的传播方式包括广播、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出版等。

1、广播行为,一般是指传播音像淫秽物品。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定为独立犯罪,因此本条所称“播放”仅限于非组织播放。

2.借出是指出租人转移对淫秽物品的占有,借款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淫秽物品。它不能是为了利润,行为者也没有获得对价的目的。

3.运输是指以运输方式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是指行为人携带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犯罪者携带淫秽物品供自己使用,这不能被视为犯罪。

5、展示行为,即展示给他看。展览是一种静态展示,演员将淫秽物品放在固定的空间里,以吸引或引诱不特定或特定的大多数人观看。

6.出版行为应向公众和未指明的大多数人公开。

7、邮寄行为,是指通过邮电部门传播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通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行为人有此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不能是为了盈利。如果他们是为了利润,他们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此外,构成本罪必须是“严重的”。主要指反复和频繁传播色情材料;传播的色情物品数量相对较多;虽然传播的色情物品数量少,次数也不多,但传播的物品数量多,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等。

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淫秽物品的范围】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量刑标准】

1.《**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2.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

3.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

4.**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

一、淫秽物品为实物载体

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次以上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淫秽电子信息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淫秽电子信息涉及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

1.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

2.音频文件100个以上;

3.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

4.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

5.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

6.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

7.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淫秽电子信息不涉及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

1.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

2.音频文件200个以上;

3.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400件以上;

4.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

5.注册会员达400人以上;

6.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

7.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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