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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视频牟利罪能缓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如何处罚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6 15:15:02浏览149次

根据第《刑法》号法令第363条第1款:任何人制造、复制、出版、出售或传播淫秽物品以牟利,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本罪的处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了明确的解释。根据《解释》**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和音频渠道制作、复制、发布、销售或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发布、销售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和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份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销售或者传播音频文件100份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等200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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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和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五)通过会员发布、销售或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超过200人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金额不符合第(一)项至第(六)项标准,但分别达到上述两项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手段实施**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发布、销售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 **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条**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视为“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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