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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视频牟利罪能缓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特征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7 10:35:01浏览118次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德。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和传播淫秽物品不仅损害人们的道德观念和情感,而且动摇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专门描绘性行为或者明确宣扬色情的淫秽书籍、期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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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关于人体生理和医学知识的科学作品不是淫秽物品,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不被视为淫秽物品。

2.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之一。所谓制作,是指通过制作、录音、编辑、翻译、绘画、印刷、雕刻、冲洗、拍摄等手段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复制,是指通过重印、复制、复制、复制、再复制等方式复制现有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销售,是指通过分销、批发、零售和倒卖等方式销售淫秽物品。所谓传播,是指通过广播、出租、出借、展示等方式传播和传播淫秽物品。这种犯罪是选择性犯罪。只要犯罪人从事生产、复制、出版、贩运和传播行为之一,他或她就可以确立这一罪行。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上述行为,将只被视为一种犯罪,不会对几种犯罪实行合并处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4.这种犯罪是故意主观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如果行为人不以制作、复制、出版、出售或传播淫秽物品为目的,则本罪不成立。所谓营利是指行为人通过某种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可以是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但是,应当指出,如同刑法中由特定目的构成的其他犯罪一样,犯罪人的营利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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