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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运动服,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的法律分析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8 11:10:02浏览108次

1、试衣间属不属于公共场所?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知晓、收集、利用和披露的一种人格权。此外,权利主体有权决定他人能在多大程度上干预他们的私生活,是否向他人披露你的隐私以及公众的范围和程度。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个人权利。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我们当然有权拍照。总的来说,在“优衣库”事件中,如果男女双方都不反对拍照,那么我不认为他们的行为侵犯了任何一方的隐私权。然而,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这些照片上传到网络,这显然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

2、拍照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隐私?

【传播淫秽视频罪】《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第1款:在微信朋友圈和新浪微博上放置淫秽视频违反《刑法》第364条第1款:传播淫秽图书、电影、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会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尤其是青少年,也容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社会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书刊、报纸、图片、电影、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和印有淫秽文字和图案的生活用品等。传播方式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是变脸、故意在艺术作品中加入淫秽情节、故意在小说中加入淫秽描写等。

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如下:传播淫秽书籍、期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是一种严重行为。传播意味着广泛传播。应当指出,本罪的“传播”不同于以特定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例如租金、付费放映和其他以获得某种报酬为目的的使用行为,都不是本罪的“传播”。这种犯罪的传播方式包括广播、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出版、邮寄等。

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是主观故意,但行为人不需要获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构成间接故意。例如,如果肇事者自己观看淫秽物品,而对其他人的旁观者视而不见,从而造成不良影响,他可以根据这一罪行受到惩罚。演员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让别人分享刺激,或讨好别人或诱使别人堕落。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演员由于责任心不强,不经意间传播了含有淫秽内容的书籍、杂志和图片,他就不能作为犯罪受到惩罚。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如果录像是由录像中的男女上传或由他人传播的,则他们可能涉嫌《刑法》第364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视频上网是否存在违反 《刑法》 的可能?

相应地,不久前,香港街头的内地学生也参加了街头格斗。该事件发生在2015年4月的香港街头。一对年轻男女于凌晨时分在何文田佛光街香港理工大学宿舍对面的路边进行大规模行动。警察在现场看到安全警报后赶到,但有关人员没有立即被捕。事件发生后,某个有关系的人在网上传播了现场的清晰视频,引发了香港媒体的广泛报道。该名人士被控触犯法例,香港警方随即跟进。据媒体报道,涉案各方的身份也被披露。他们是两个在香港大学学习的大陆学生。那天晚上他们喝酒后无法控制自己,这些行为就发生了。

香港警方就事件作出跟进,较早前指控事件中的两方违反公众道德。这名18岁的女性被告此前承认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并因违反公共道德罪于昨日被判处12个月的缓刑。辩护律师在辩护时指出,被告有良好的背景和出色的学术表现。犯罪受到酒精的影响,事后他感到羞愧。法官考虑到这一情况和被告的悔改,判处他12个月的缓刑。同一案件中的19岁男性被告早先否认了指控,该案件定于下月审理。

在香港的法律中,我们可以将这种违反良好习俗的行为作为“违反公共道德罪”来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这是一个“公诉”类型的案件。然而,与我国国内法律和法规相比,不存在“违反公共道德罪”这样的罪行,也没有对这种行为的规定。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变得越来越开放,我们已经开始广泛吸收西方文化。然而,不同的文化既有精华也有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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