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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播污秽物品罪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法条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2 18:14:57浏览108次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款)是指情节严重,以不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籍、期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会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尤其是青少年,也容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社会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书刊、报纸、图片、电影、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和印有淫秽文字和图案的生活用品等。传播方式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是变脸、故意在艺术作品中加入淫秽情节、故意在小说中加入淫秽描写等。

(2)客观要求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传播淫秽书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是一种严重的行为。

传播意味着广泛传播。应当指出,本罪的“传播”不同于以特定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例如租金、付费放映和其他以获得某种报酬为目的的使用行为,都不是本罪的“传播”。这种犯罪的传播方式包括广播、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出版等。

1、广播行为,一般是指传播音像淫秽物品。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定为独立犯罪,因此本条所称“播放”仅限于非组织播放。

2.借出是指出租人转移对淫秽物品的占有,借款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淫秽物品。它不能是为了利润,行为者也没有获得对价的目的。

3.运输是指以运输方式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是指行为人携带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犯罪者携带淫秽物品供自己使用,这不能被视为犯罪。

5、展示行为,即展示给他看。展览是一种静态展示,演员将淫秽物品放在固定的空间里,以吸引或引诱不特定或特定的大多数人观看。

6.出版行为应向公众和未指明的大多数人公开。

7、邮寄行为,是指通过邮电部门传播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通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行为人有此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不能是为了盈利。如果他们是为了利润,他们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此外,构成本罪必须是“严重的”。

主要指反复和频繁传播色情材料;传播的色情物品数量相对较多;虽然传播的色情物品数量少,次数也不多,但传播的物品数量多,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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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等。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

这种犯罪是故意主观的,但犯罪人不需要赚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构成间接故意。例如,如果肇事者自己观看淫秽物品,而对其他人的旁观者视而不见,从而造成不良影响,他可以根据这一罪行受到惩罚。演员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让别人分享刺激,或讨好别人或诱使别人堕落。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演员由于责任心不强,不经意间传播了含有淫秽内容的书籍、杂志和图片,他就不能作为犯罪受到惩罚。

三。识别

(a)这种犯罪和非犯罪之间的界限

首先,严格界定淫秽物品的范围。人体生理学和医学知识的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把握沟通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在亲友间传播,应给予批评教育,并没收淫秽物品,但这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重要条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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