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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担保司法解释,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执行担保实现方式等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11:30:15浏览64次

担保是实现债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担保的方式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执行担保,这样可以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行性,那么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明确的实现担保的方式是什么呢?以下网页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答案。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执行担保实现方式

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主任孟十介绍,《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将于3月1日起执行。《执行担保规定》规定了担保事项、实施方式、担保期限、追索权等。

孟x介绍说,执行担保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担保的执行增加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适当推迟债务履行期限,有助于债务人整顿生产经营,筹集资金,提高偿债能力,对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相对粗疏,司法实践中对执行保证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和法律效力缺乏统一认识,地方法院的实际做法也存在很大差异。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执行保障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保障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颁布了《执行担保规定》。

孟指出,该条例共有16条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期限。但是,这篇文章不清楚,什么是保证。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对担保事项理解不清,即只要担保涉及到执行程序,如第三人撤销诉讼中为解除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和第三人为中止执行提供的担保,都属于执行担保。经过研究,我们认为,虽然上述保证与执行程序有关,但与《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仍有所不同,在概念上不应混淆。一方面,上述规定中提供担保的主体不同,担保事项也大不相同,很难在同一制度下涵盖。另一方面,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是直接要求相应的主体承担责任,而无需经过法律程序。法律应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这一限制。为了澄清上述误解,《执行担保规定》明确将执行担保限制在《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即为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提供的担保。

第二是确定实施担保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中止期间届满后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担保的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是,由于对执行保障的具体实施方式有一般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其中有些是未经裁决直接执行的,有些是被命令增加担保人作为执行人的,有些是被命令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的。处理方法的不一致不仅会损害司法权威,还会增加纠纷的可能性。司法解释应该对此做出回应。经过反复讨论,《执行担保规定》号民事诉讼法考虑到执行担保、变更和追加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

三是确定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限。《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建立了全新的保证期制度。这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469条规定了保证期间,但其内涵与《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明显不同,这在实践中往往导致误解;另一方面,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可能没有约束。如果执行人长期不主张权利,不仅会对保证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会利用执行担保长期查封保证人的财产,从而避免保证人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可能性。最后,该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证期间主张保证人的权利,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被免除。

第四,明确执行担保的追索权。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证人是否享有追索权以及如何行使追索权存在不同意见。有些法院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民事保证规则不能适用于执行保证,保证人不得追偿;有的允许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另外,为了鼓励和保护保证人的积极性和权利,在决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时,明确保证人向保证人追偿和申请执行的权利,允许保证人直接申请执行。经过反复讨论,人们认为担保人是否对被执行人有追索权往往取决于担保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协议,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此,法律关系的执行机构不应介入。最后,《执行担保规定》明确保证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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