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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进行保证担保注意什么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11:30:19浏览129次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为了保证自身资格的安全,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向债务人贷款之前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之一就是由担保人担保,那么在担保时应该注意什么呢?以下网页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答案。一、进行保证担保注意哪些问题

担保担保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担保属于人的担保范畴。担保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的担保,以担保人的名誉和未指明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担保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债务人不得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3.担保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一样,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担保人有一个以上的债权人,被担保的债权人将不会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4.建立担保的程序相对简单。设立担保无需向相关部门登记。因此,与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相比,担保具有程序简单、有利于当事人操作的优点。

二、担保人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保证范围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责任范围分为整体和部分。所有担保的责任范围与债务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主要债权。

在担保合同中,如果没有具体的特别约定,则应视为对所有主要债权的担保。

2.兴趣。

有两种利益,合法的和约定的。主债权产生的任何利益,无论是合法的还是约定的,都应列为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最初源于主债权,应予以担保;当事人约定或另行约定的利益也从属于主债权,但应适用上述限制性惯例,只有在担保合同预先成立时直接约定的利益才能纳入担保债权的范围。当然,如果约定利益明显不公平或法律有特殊限制,则应适当调整或依法确定。

3.违约赔偿金。

只有主债权应付的违约金才能担保。虽然违约金是从属性的,但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有必要在主债权之外设立违约金合同或设立独立条款。因此,在申请担保时,与约定利息相同,并采取限制性做法,即违约违约金的担保应同时限于担保合同和主债务的约定。

4.损害赔偿。

由主债务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应予以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损害赔偿之债是否因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而发生,只要是债务人,担保人都有义务对其进行赔偿或连带赔偿。

5.实现债权的费用。

原则上,如代理费、公证费、诉讼费等。是债权产生的负担,应列在担保范围内。

三、担保人承担责任要注意什么

1.这取决于担保人是承担一般担保还是共同担保。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纠纷尚未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依法履行义务之前,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共同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保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问题的回答。担保人担保债务时,首先要关注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其次要关注债务人的信用状况。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欢迎到寻求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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