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11:30:47浏览154次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个方面:有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质押合同对债权的约束力;对各方的有效性。一、有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用于质押合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得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图册
关于有担保主债权的有效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致相同,即除了主债权外,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担保费和实现质押权利的费用等次级债权。质权人可以就质押合同的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
二、质押合同的债权约束力
因合同债权质押而产生的质押权是质权人为担保目的而专门控制质押债权的交换价值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不得侵犯质押债权的限制上。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和限制
合同债权质押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质押的债权;不得对质押的债权主张抵销;除经质权人同意外,不得通过延长还款期限或降低利率等方式改变质押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这样限制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放宽对质权人的限制。
(2)出质人督促第三债务人的义务
质押权利存在期间,出质人不得单独向第三债务人请求付款,但由于诉讼时效的届满,很容易导致出质人的债权丧失胜诉的权利。因此,为了延长诉讼时效,维护出质人的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由于质押债权的特殊性,出质人宜及时通知第三债务人。
2.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如下:
(1)对第三债务人清算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接受质押通知或承诺质押后,不得单独作为对出质人的还款。应当共同向出质人和质权人清偿,或者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单独向对方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收到质押通知或者就质押作出承诺后,取得出质人享有的债权的,不得主张该债权与质押的债权相抵销。 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是在收到质押通知或者对质押作出承诺之前取得的,未告知质权人的,不得抵销;但是,如果质权人被明确告知,可以认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后果由质权人承担。
(3)第三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第三债务人接受质押通知或者承诺质押时,应当承担告知质权人的义务。例如,告诉出质人他的债务是否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他是否对出质人有抗辩权,他是否可以抵消出质人的债权。通知义务未履行,且质权人无恶意的,质权人可以向第三债务人主张质押的全部债权。如果通知义务已经履行,质权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