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11:30:49浏览127次
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偿还。将详细介绍担保人为他人担保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谢谢你的阅读!在债务纠纷中作为担保人的责任
保证人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责任是当债务到期清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偿还债务。
当担保为一般担保时,担保人有优先上诉权和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未执行担保权益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还款请求。共同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销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物质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担保,担保人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少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12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所有债权的实现。
第17条:
在担保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一般担保。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纠纷尚未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依法履行义务之前,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a)债务人住所变更,使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21条: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全部债务。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持续的债权。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物质担保的,除物质担保外,担保人应对该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第31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
以上是汇编的债务纠纷中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果您有更多的问题,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委托律师帮助您摆脱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