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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主债权数额100万,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5 11:45:03浏览77次

合同债权质押制度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合同债权为标的,为保证某项债权的实现而对债权人设立的质押制度。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接下来,它将由详细介绍。1.有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关于有担保主债权的有效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致相同,即除了主债权外,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担保费和实现质押权利的费用等次级债权。质权人可以就质押合同的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质押债权数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质权人应当在质权人实现后返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要求赔偿。当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进行选择。

2.质押合同对债权的约束力

因合同债权质押而产生的质押权是质权人为担保目的而专门控制质押债权的交换价值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不得侵犯质押债权的限制上。

三。质押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

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债权质押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权利和义务总是一致和相应的。质权人的权利是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也是出质人的权利。因此,以下仅讨论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留证书的权利。出质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据或借据等债权凭证后,质权人有权保留该等凭证,以限制出质人再次以债权凭证转让质押质押所质押的债权。

2.收集水果的权利。质押的债权有法定孳息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这一权利的含义与动产质押中收取孳息的权利同义。收取孳息的权利是质押债权的从属权利,质押债权的转让应伴随着收取孳息的权利。因此,合同债权质押时,孳息一并质押。

3.优先赔偿、直接收款和存款索赔。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标的物,实现优先受偿。

4.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的实现主要取决于第三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债务人故意使其负债财产增加而不增加或减少,将危及其偿付能力,损害质权人的利益。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实际上已经取代出质人成为出质人合同债权的债权人,即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使出质人享有权利。因此,质权人也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债务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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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总结的合同债权质押制度的法律效力。我希望它能帮助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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