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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区别,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7-30 10:10:02浏览82次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在主要履行期间届满后,允许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并持续到一定期限,导致其债权消灭的法律事实。那么两者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来理解。确保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中断。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独立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持续的债权。保证期间不约定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应当对通知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应当同时转让,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担保人和债权人事先约定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责任。

但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格、币种、利率等内容进行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债务解除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的债务加重的,担保人不承担加重部分的担保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的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后果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 第三十二条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在主债务本息清偿前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十四条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担保的

第三十六条一般担保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被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七条最高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最高保证合同规定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限的,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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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债务偿还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者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关于保证期间是否等同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存在不同意见。我认为保证期不等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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