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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特点,反担保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7-31 21:25:03浏览52次

基于此,当原担保方式为保证时,反担保只能采用抵押、质押或定金,可以排除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为保证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既然债务人可以为第三方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质押或存款,为什么不直接为主要债权人设立担保呢?根据法理,物的担保比人的担保具有更强的效力,债权人应该更愿意接受物的担保。事实上,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那么我们甚至可以得出结论,当原始担保是担保时,反担保是不可能的。然而,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任何理论都可能是落后和不完整的。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保证效果被认为高于事物的保证效果。如果债权人更信任银行的信用,他们宁愿以银行为担保人建立担保,也不愿抵押债务人的房地产,以避免市场波动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这样,原担保自然成为担保,反担保自然成为抵押或质押或存款。

其次,如果原担保方式是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保证抵押人(即第三人)在其财产清偿后能够实现其追偿权。至于这里适用的反担保方式,我们可以先排除担保。在其他替代方法中,抵押贷款更为优越。如果是质押,只有当质押财产的价值相当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时才是合理的,以保证抵押人在履行对债务人的义务后,能够从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价格变动中获得优先权和全额赔偿。反担保抵押不直接用于原始担保,但由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特殊利益以及双方的特殊利益,反担保抵押可以发生。动产质押作为反担保,未必完全不可行。当第三人认为债务人没有可抵押的东西,质押担保优于无担保时,第三人愿意接受。

反担保中首付款的适用也可以基于前者,但并不常见。

最后,如果原始担保方式是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之间不应有区别),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对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甚至是存款,两者没有区别。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反担保只有在原始担保为担保、抵押和质押的情况下,才能以抵押或质押,甚至以债务人自身财产的定金作为担保。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反担保的替代方式相对较窄,至少没有《担保法》第4条所指的那么宽。此外,鉴于原始担保的多样性,一些适用的反担保方式既不方便也不充分。此时,有人可能会想,既然反担保方式的选择范围有限,而且肯定有五种担保方式,你还能认为反担保与担保没有本质区别吗?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反担保只是担保的一个子概念,受同一法律概念管辖。我们不能抽象地说“这是反担保”,而只能在具体情况下说反担保的真相:“这是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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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划分破产债权的范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义上说,与破产人有关的所有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无论是否有财产担保;另一种是狭义上说,只有以担保物担保的针对破产人的债权才属于破产债权,如日本、英国等国家。目前,中国采用后一种立法模式。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向您详细介绍。一、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在..点击阅读

那么,在某种情况下反担保或原始担保与在其他情况下的担保有什么本质区别呢?反担保只是法律关系中的担保,然后是特定条件下的担保,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反担保也是一种担保。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担保条款原本是为它而设立的,而不是什么可以适用的条款。我们认为,如果《担保法》第4条这样表述,可以避免歧义和遗漏:“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或保证人,以保证其履行或承担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债务人或其他人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是反担保。”或许用这种略微冗长的描述方式来解释反担保才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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