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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是什么意思,保证保险不能满足哪些构成要件而不适用担保法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3 13:50:05浏览62次

讨论保证保险是否是担保的现实意义在于对适用法律的正确选择。以下小系列将回答保证保险是否属于保证的问题。保证保险不能满足哪些要件而不适用担保法

首先,为了确保保险符合第2条的构成要件,它是保险法调整的对象,当然也适用保险法

在实践中,保证保险是债务人(投保人)购买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下向债权人索赔。这是我们进行法律推理的一个小前提。根据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只要上述操作符合完整法律的所有构成要件,完整法律的法律效力就应该适用于保证保险。

经过法律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的解释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和期限时承担支付保险费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完全符合这一说明性法律的构成要件,因此它是保险法调整的对象,当然适用。

此外,与保证保险的“类概念”相比,保险是一种“类概念”,而“类概念”的适用法律也必然适用于“类概念”。这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上述判断的正确性。

二、保证保险不能满足第六条的要件,故担保法不适用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分析担保保险的运作模式不能满足该说明性法律的构成要求:

(1)合同当事人不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担保人和债权人,债务人除外。在保证保险中,债务人(被保险人)是保证保险合同的签约方,债权人不参与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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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虑是否不同。保证合同是单方合同或无偿合同,债权人不向保证人提供对价。保证保险合同是双重服务合同和有偿合同,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债务人)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这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前提。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保证保险不是担保法调整的对象,担保法中一系列关于“保证”的法律效力规定不适用于保证保险。

第三,保证保险的保证性质并没有使担保法得到补充和适用

笔者不否认保证保险具有实现有担保债权的功能,但这并不导致其适用于担保法。

众所周知,现代法律中的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是指由债务人(或他人)的特定财产和特定人的一般财产所作的担保。在我看来,任何符合这一描述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担保性质”。

然而,“担保性质”不同于“担保方式”,这一点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存款。”由此可见,担保法是基于“担保方式”而非“担保性质”来确定其调整对象的。对于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背书、同时承担债务、连带债务等。但在实践中却没有受到担保法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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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些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已经获得了“隐性担保”的称谓,但并不影响其“静止”被调整等等。保证保险也属于这一类。

此外,从立法制度上分析,我国采用民商合一原则,两者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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