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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优先于破产费用清偿,担保债权优先性的限制是什么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3 15:45:02浏览55次

破产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在20世纪迅速发展。这两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受经济因素和立法标准变化的控制。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小系列详细介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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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和解与重整制度的经济和立法背景

众所周知,破产与工人失业有关。适者生存法则下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失业工人数量急剧增加,社会中传统的失业大军日益庞大,这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十分不利;其次,立法标准的变化。随着法律向现代的发展,由于第二次工业革命后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法律标准由个人标准向社会标准转变。社会的逻辑要素不是个人而是集体。当个人行使他们的权利时,他们应该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他们在私法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私权神圣”让位于“私权的行使应考虑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体现在破产法中,从对人民利益的绝对保护到和解与重组制度的出现,人民利益和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越来越受到重视,给债务企业带来了新的希望和机会来避免破产程序,从而避免因企业破产造成的职工失业带来的不利因素,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这两个因素的驱动下,破产和解制度在破产法中处于领先地位,成为破产法新旧机制转换的第一块基石。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解制度在实现防止破产的目标方面的固有缺陷日益明显,这促成了重组制度的迅速出现。

第二,和解与重整制度的出现是利益冲突后调整的结果

任何法律都是权利和义务的调整,没有利益冲突就不需要法律。利益冲突在私法领域尤为明显。

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实际上都是利益冲突的调整和分配。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整必须体现公平与正义。徐国栋认为“正义首先是一种分配方式,不管它是利益还是非利益,如果它的分配是正当的并且能使分配中的参与者得到他们的位置,它就是正义; 第二,正义是通过合理分配实现社会秩序的理想状态。”

“正义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标的任务.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凝聚力。这是保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的必要条件。——是正义的目标。”正义是利益分配的尺度,是相对的。在调整利益冲突时,法律很难做到绝对公平。法律只保护一般正义,这意味着对一般社会正义的保护不可避免地牺牲和限制个人主义。从某种意义上说,以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法律是不公平的,但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的角度来看,它是公正的。正是在这种正义和非正义之间,法律实现了正义。美国学者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指出,社会财富最大化应该是法律决策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法律制度的变化使受益人从变化中获得的利益大于受害者因变化而遭受的损失,这种变化将增加社会财富。在破产法的和解与重组过程中,当债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符合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和一般正义原则。

第三,破产和解和重组制度限制了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权。

破产和解与重组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

如上所述,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更倾向于保护债务人和社会的利益;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不受破产法中破产程序的限制,保护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是第一优先。两种利益冲突,但不同国家的破产法在和解和重整程序上做出了不同的选择。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就限制破产重整中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权达成共识。在重组程序中,所有债权人的权利不论其性质如何都是平等的,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的行使如同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一样被停止。因为在“合并期间,由于合并程序的需要,许多担保品不能被有担保债权人取走,而必须留给负责的债务人。

边肖认为,在和解制度中,也有必要适当限制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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