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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是怎样确定的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15:00:09浏览71次

重组程序的立法目的及其独特的程序复杂性与任何简单、武断或过于僵硬的规则都不相容。在复杂而灵活的重组程序中,我们应当如何在对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和限制之间找到平衡?

总而言之,破产法为有担保债权人提供的保护应当侧重于保护有担保债权人的“价值”权利,而不是他们的“处分”权利。以“担保物的价值能否得到充分保护”作为“价值保护”和“处分保护”的分界线,可以很好地平衡保护有担保债权人利益和实现重组利益这两个目标。自然,继续允许管理人(或自我管理的债务人)在重组程序中控制和使用担保品是不正常的。这个问题的答案只取决于债务人在重组程序中能否维持或补充担保品的价值。在此,特别重要的是要强调,不能仅仅因为实践中出现了侵犯有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现象,就允许有担保债权人在重组程序中直接行使清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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