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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管辖,保证合同纠纷再审申请如何写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13:35:04浏览89次

合同纠纷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途径。

精华阅读:本担保和反担保的例子,反担保与担保的实质与方式有哪些区别

1.反担保和保证本质的一般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的规定。”反担保的概念在罗马法、现代民法体系或普通法体系中都没有记载,但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却偶尔被提及,反担保被视为一种与贷款担保、保释担保和票据担保并存的担保。只有《担保法》直接明..点击阅读

合同纠纷有很多原因。当事人对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如何撰写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书?以下网页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答案。如何撰写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某,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市经济开发区泉头村18号,身份证号码xxx。邮寄地址:山东省XX市经济开发区泉头村18号。电话: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XXX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XXX市环秀街道办事处香江二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为xx359-7。邮寄地址:山东省XX市环秀街道办事处香江南路。联系号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杜谋谋,经理。

申请再审人陆某因与青岛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销售合同纠纷,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5日(2015)青民二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款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民二审中字第409号第一、二民事判决;

2.再审责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69.6716亿元;

3.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主题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具体原因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欠再审申请人货款。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理中,被申请人确认了再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货物的事实,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出具了两份《入库单》证明,价格分别为456687元和560890元,两份收据单据的总金额为1017577元。

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了全部的砂石钱。分析如下:

被申请人给再审申请人50万元空白支票时,有充分证据证明收到了再审申请人出具的《收款收据》,金额为50万元。首先,在“(2014)商初字第316号”销售合同纠纷案(本案再审申请人此前曾提起诉讼,某市人民法院受理“2004”商初字第316号”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当时未找到录音录像,遂申请撤诉)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空白支票时确认再审申请人已出具相应金额01030。然而,被申请人却无中生有地表示,50万元空白支票对应的是2011年9月1日的收款收据; 第二,一审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视听资料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韩某对话的录音。毫无疑问,韩是* *工作人员的应诉人。一、被申请人承认韩为其公司的工作人员。二、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收款收据》有韩* *签名,被申请人认可回执的真实性。尽管记录证明在记录时间和欠款金额方面存在缺陷,但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在收到50万元空白支票时没有退还申请再审人出具的收据这一事实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在与再审申请人的对话中,韩* *明确承认,被申请人在给再审申请人一张空白支票时,收到了再审申请人出具的《入库单》,与支票金额一致,《收款收据》未返还给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5日出具的支票撤回回执,可以证明申请再审人的空白支票已经返还被申请人,即空白支票记录了50万元未实际支付给再审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并未于2011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返还再审申请人出具的《收款收据》。被申请人不能以2011年6月10日收到的人民币50万元作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了保证金的证据。根据被申请人的逻辑,如果被申请人确实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了50万元河沙,被申请人应持有两份金额为50万元的收据,或能够提交2011年6月10日50万元支票对应的银行支付(转账)证明,但被申请人没有上述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因此,二审发现,被申请人2011年6月10日所谓的《收款收据》是被申请人付款的依据,这显然是一个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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