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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起算点,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17:00:07浏览136次

《担保法》第26条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详细介绍了以下内容。保修期的起点是什么

(一)普通起点

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的起止点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起止日期确定,即使起止日期早于主债务人履行期间的届满日期。

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担保法解释》第32条,则保证期间的法律起点适用,即《担保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6.1条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第二天。此外,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到期,即债务人已经处于债务不履行阶段,因此显然不可能从债务履行期的到期日开始计算担保期的起点,而是从担保合同的生效日开始计算。

(2)特殊情况下的起点

1.主债务无履行期或履行期不明确时的保证期起点

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有履行期限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保证期从宽限期的到期日开始。

2.主合同预计违约时的保证期开始

《担保法》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建立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无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发生不履行债务,担保人都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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