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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计算举例,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16:15:02浏览143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有需要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那么,如何计算保证期呢?以下网络系列将详细介绍法律规定。[案例]

张向李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6月9日”同时,作为保证人与李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限为保证之日起4个月,超过期限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尚未就担保方式达成一致。在到期日,张未能偿还贷款。2013年8月9日,李向法院起诉张、要求张履行还款义务,履行保证义务。经调查,张无财产可供执行。陈某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期已过。

[分歧]

约定“保证日期”时,如何计算保证期?关于这个案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日期”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第二天(2013年6月10日),本案的保证期间应为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10月9日。因此,李于2013年8月9日提起诉讼,诉讼时间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日期”应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日期(2013年3月10日),本案保证期间为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因此,李于2013年8月9日提起诉讼,保证期间已过,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日期”是一个非法律术语,在实践中有争议,保证期间不明确。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

[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保证日”是什么意思?保证日期字面上是“保证开始日期”,那么什么是保证开始日期?这需要对担保进行法律解释。法律担保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将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设立担保的意义在于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担保不仅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责任,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因此,“保证开始日期”应理解为“保证责任开始日期”。担保合同附属于主债务合同,只有当主债务具有履行的意义时,才具有担保责任的意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保证人有责任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在主债务履行期间,由于债务人不需要临时履行债务,保证人当然没有责任。因此,“担保责任开始日期”(担保日期)是“主债务履行期到期后的第二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同意“自担保之日起4个月”,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4个月”。

第二,保修期有多长?本案中,双方约定“保证自保证之日起4个月,超过期限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明显约定保证期间为4个月,超过4个月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同于其他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为4个月,从确定到确定”的保证合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规定“自保证日起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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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面上看,双方都不应对保证期的长度有异议。

第三种观点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由于没有约定,所以适用《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事实上,它扩展了对“没有关于保证期的协议”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关于保证期的协议,但双方之间有一个关于如何计算起点的争议

最后,保证期的起点是什么时候?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期限,关系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基础。根据《担保法》第26条,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不一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第三种观点,如果本案中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确,则应根据《担保法》第15条进行更正,担保合同的更正也应根据《合同法》第61条进行。如协议未能补充,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此外,根据《担保法》第26条,保证期间的起点也应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第二天”。

本案中,与李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第19条,如果双方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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