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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具有什么性质,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吗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15:40:05浏览59次

签订合同时,双方会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一方要支付违约金,那么这种违约金是否具有担保性质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网编译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吗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违约金是对债务的一种担保,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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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担保和保证本质的一般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的规定。”反担保的概念在罗马法、现代民法体系或普通法体系中都没有记载,但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却偶尔被提及,反担保被视为一种与贷款担保、保释担保和票据担保并存的担保。只有《担保法》直接明..点击阅读

设立违约赔偿金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应依法确定或由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惩罚性违约金,其功能是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损失。 (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因另一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违约金已经支付,即违约方免除对另一方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赔偿金,也不会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一方违反经济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赔偿不足的违约金。”

中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这反映了中国《合同法》中惩罚性违约金的概念,并对违约金的惩罚性进行了有限的认可。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金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一方违约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与原损失不成比例的违约金的金额不应当约定。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增加违约金,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致相当。这清楚地反映了违约赔偿金的补偿性,违约赔偿金被视为一种违约救济,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交易活动和经济流通。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如果损失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它无权要求减少损失。一方面,它避免了当事人繁琐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它表明法律允许的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这显然是对违约方的惩罚。

由于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议预先确定的,违约金既可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也可以惩罚违约方,因此笔者认为违约金具有担保性质。违约金不仅是一种责任形式,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独特方式。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赔偿金,打算违约的一方将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同意惩罚性违约金,特别是当违约金超过违约带来的利益时,任何理性的人在权衡利弊后都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性质,处罚越重,担保效果越强。

我国理论界一致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从对这两种性质的不同看法来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惩罚性违约金应在我国违约金制度中予以废除,因此,惩罚性违约金制度是我国违约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统一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既强调约定违约金,又强调法定违约金,并直接规定了更多的法定违约金。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再强调法定刑,法定刑始终没有直接规定。据此,一些学者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违约金强调惩罚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违约金强调赔偿和限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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