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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免责债务承担与物的担保有什么关系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3 15:15:03浏览150次

在抵押、质押和留置权的担保关系中,主债权债务的转移对担保关系和担保的影响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在主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抵押、质押、留置等有担保债权也应当转让,其理由与有担保债权转让主债权相同。但是,在转让主债务时,财产的担保关系能否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在不同的情况下是不同的。

首先,如果担保物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且主债务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由于不同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不同,债务人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因此,未经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和出质人在主债务转让中与担保人相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当抵押物由债务人自己提供时,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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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方式是不区分担保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第三方提供,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不再对主债务的任何转移承担担保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18 (L)条规定,“为债权设定的担保权和质押权应当因承担债务而消灭。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或船舶抵押权等同于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船舶抵押权。如果担保人或当时承担债务的担保主体的所有人同意,则上述规定不适用。另一种模式是区分担保品是由债务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抵押品由第三方提供。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主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即使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主债务,担保责任也不会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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