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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分,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何区别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6 14:45:03浏览80次

担保有很多种,一种是共同担保,另一种是一般担保。既然需要这样的分类,它们之间一定有一定程度的差异。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本网站为你的答案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何区别

(a)承担责任的具体方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才有义务代表其履行义务,即补充性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可以在保证范围内向保证人和债务人双方要求赔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

(二)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但是,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但担保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优先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不享有优先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催促主债务人不能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

(四)连带责任保证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担保只有双方同意。

(5)连带责任担保力度大,有利于债权人,担保人负担相对较重;但是,一般担保相对薄弱,担保人负担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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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担保

《担保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一般担保,即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优先抗辩权。所谓抗辩权首先是指一般保证人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理或仲裁,债务人的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外,《担保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的变更给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造成很大困难;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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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

读完这篇文章的内容后,每个人都明白了这个问题。在保证行为中,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并且需要深刻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这也是两种担保方式,在担保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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