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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具体有哪些特点,债的特殊担保中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分别是怎样的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08:35:02浏览114次

当债务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时,他可以向银行提供担保人或担保,以获得银行的贷款批准。这是对债务的担保,而债务担保有特殊情况,那么什么是对债务的特别担保中的人和物的担保呢?以下网页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答案。一、债的特殊担保中人的担保是怎样的

人民担保是指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追加到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中,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保证是人类保证的典型例子。担保是指第三方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第三方将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个人叫做担保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中的债权人,也是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从属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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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从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设立的从属。该担保基于主合同的成立,并在主合同存在期间附于主合同。虽然可以为未来或有条件的合同建立担保,但这不是附加原则的例外。

其次,附件的范围和强度。

由担保的目的决定,担保的范围和强度原则上与主合同债务相同,不得大于或大于主合同债务。

毕竟,担保债务和主合同债务属于两种债务,它们的范围和强度当然可以不同。但是,由于担保债务的从属关系,不得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和强度。最后,当主合同被破坏时,担保债务也会发生变化,但其范围和强度不会增加。虽然保证债务是附属于主合同债务的,但它不是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另一种独立的债务,它在附属的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是独立的。因此,担保合同可以规定担保债务只承担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担保债务的范围和强度可以不同于主合同债务,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和消灭的理由。此外,担保合同还可以单独规定担保债务的违约金。基于担保合同产生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单独行使。此外,保证是互补和联合的。

根据《担保法》第17条和第18条,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在一般担保中,债务人首先履行债务,只有当其财产被强制执行而无效时,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审理或仲裁之前,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一种补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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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没有上述履约前和履约后的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债的特殊担保中物的担保是怎样的

财产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权的标的的制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改变财产价格并从中获得优先权,主要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权。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中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权益的目的是确保债务的履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增强和补充。担保权益是设定在债务人或第三方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客体(担保物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和留置权是动产),否则,其价值不可能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是一种物权,与一般物权相同。

区别在于一般物权的目的在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为目的,以保证债权的偿还,以标的物的一定价值为内容。此外,担保物权也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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