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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免责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的差别是什么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8 11:05:02浏览131次

1.免责义务和履行义务,履行义务。

也叫债务清偿义务,指债务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协议。 第三方代表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从而消除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在履行承诺时,合同的当事人是第三方(即合同的债务人和债务人(合同的债权人),合同的主体是履行债务人对他人的债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所有合同义务都由当事人自己履行。但是,由于第三人的履行,全部或部分债权得以实现;有利于债权利益的实现,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这也符合契约自由的原则。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或者合同的性质不要求由当事人本人履行,第三方的履行应得到法律的承认。

履行承诺与债务承诺在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由原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者)履行,从而消除了全部或部分现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大不相同,它们之间的区别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正确适用。

债务承诺和绩效承诺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形式不同。债务承担合同可以由债务人与承办人订立,也可以由承办人与债权人直接订立。承诺履行合同仅在债务人和承诺人之间订立。

第二,有效元素是不同的。债务人与承办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诺协议必须经债权人批准后方可生效;但是,履行承诺合同的订立可以不经债权人同意而生效。

第三,效力不同。债务承担属于债务转移的范畴。由于债务主体的变化,承办人被添加到债权和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中,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从而免除了原债务人的债务,脱离了契约关系。

债权人也因债务承诺而直接获得向承办人索赔的权利。承办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债务人无权要求承办人支付或者赔偿。然而,绩效承诺属于债务绩效模式的范畴,债务的主体并没有改变。它的成立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也不能脱离合同关系,债权人也没有获得对履行承担者的直接请求权,承担者也不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债务人与承办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承办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履行与债权人的合同时,债务人可以要求承办人履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绩效承诺也被称为内部承诺。

从以上可以看出,责任承担和履行承诺的理论区别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免责责任承担和履行承诺的界限有时并不十分明确,容易混淆。根据立法规定和理论解释,判断两者的区别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从保护承办人的角度来看,未经第三方同意,任何人不得为第三方设定义务。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不明确,且第三人不同意债权人是否有权主张债权,则应推定为履行承诺。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就是否同意承担免除债务或履行债务提出异议。如果承办人否认免责债务,如果约定不明确且难以区分,则推定为履行义务。(本文由网组织。例如,《德国民法典》第329条规定:“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只承担另一方当事人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时,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推定债权人不得获得直接要求该人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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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者也认为,“承办人不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但当然要代表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承保合同使第三人直接代替债务人成为债务人,并使其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从而实现承保的效果,两者性质不同,应该是两回事。然而,当各方的含义不明确时,可以认为是业绩和承诺的结合。”

其次,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债权人是否同意由承办人代替原债务人并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可以用来判断是免除责任还是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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