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8 11:35:02浏览55次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以主债务合同为基础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在保证期间谁拥有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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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用处分质押物的所得依法获得补偿。债务人质押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接下来,它将由详细介绍。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1.有担保主债权的类型和数额
担保的是货币债权、特殊对象支付债权或种类支付债权等。有担保主债权数额是指以货币计量的主债权数额。不属于货币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的数额和价格,以明确质押权利实现时,双方的债权数额将优先受偿。关于有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押发生的依据,同时也是为了确定质权人实现质押时,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质权人仅直接享有主债务人债务偿还期届满前的质权。虽然先清偿质押权已经确立,但质权人实际上只享有期待权,质权人可以通过改变质押物的价格来实现其质押权,这必须等到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第三,质押的条件
质押状况是指质押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现状。质押的名称是为了说明什么是动产质押。因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必须将质物返还质权人,即质物实现时,质物的价格变动也应实现。因此,为避免在返还质押财产或实现质押权利时对质押财产的地位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在质押合同中明确质押财产的地位,不仅要说明质押财产的名称,还要说明质押财产的数量、质量和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物的费用和实现质押物的费用。因此,如果出质人希望适当降低自己的担保风险,他可以同意质权人只为主债权或只为部分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V.质押移交时间
因为质押合同只有在出质人将质押物转让给质权人占有时才有效。质押合同未记载出质时间或者记载不清的,质押合同成立,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交出质押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因此,合同必须规定移交质押的时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押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录他们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这些事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平,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在占有质押物期间的义务等。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