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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流程,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6 15:15:03浏览62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金融中介行为,而不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边肖网收集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供您解释。欢迎阅读!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1.实际借款人的确定

2.举证责任的分配

3.利息和违约赔偿金

4.限制

一、实际借款主体的确定

如果夫妻一方参与签订贷款合同,夫妻双方能否作为贷款主体参与诉讼?笔者认为,在审理民事借贷纠纷案件时,原则上,借贷主体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确定,根据合同的签约人或合同的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但也有例外,即虽然它不是合同的签约人,但它也可以作为主体参与诉讼,因为它可能是实体权利的承担者或实体义务的承担者。因此,虽然借方票据只有一个丈夫和妻子签字,但如果贷款属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丈夫和妻子都可以作为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如何在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确定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对于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法院应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以个人或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签署的,贷款的主体是个人法人代表;以企业名义签署的,借款人为企业。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支付方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私人借贷纠纷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贷款人只有一个证据来证明其付款事实,付款方式经常被说成是现金交付而没有其他证据,而借款人经常以没有实际收到钱为由进行辩护,包括贷款中的“斩首利息”,而贷款是非法债务。对于金额较大的此类案件,法院不能仅通过借据来确定借款的事实和金额,而应仔细审查付款方式,贷款人应证明其付款方式。如果贷款人的声明是以现金交付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声明、交付的现金数额、贷款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以防止高利贷和非法债务被借据掩盖。

关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不申请验证借方票据签名真实性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私人贷款纠纷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贷款人仅根据借据提起诉讼,而借款人辩称借据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假的。如果双方都不申请认证,谁来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申请鉴定不仅是一种程序性规定,而且可能涉及举证责任的最终分配。借款人辩称借方票据上的签名或印章是虚假的,其举证责任可通过向法官提供笔迹样本或公章对比来完成;然而,如果仍然无法判断借据的真实性,法院就面临着判断谁将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贷款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方票据已经订立并生效。如果不能确定被告在借方票据上的签名或盖章是否为真实签名,贷款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申请鉴定的笔迹和公章在借款人处,贷款人不可能或难以获得,借款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笔迹和公章的对比样本。如果借款人拒绝提供,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借据上的签名或印章是真实的。

关于贷款人仅通过银行转账凭证起诉的事实,借款人辩称,贷款人向贷款人的转账是贷款人偿还bot先前贷款的举证责任分配

三。利息和违约赔偿金

关于高利率能否要求返还或抵消本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同意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任何超过年利率的利率协议均无效。人民法院应支持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索赔。

双方可以在贷款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其法律效力应当得到承认。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是否通过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赔偿金来避免高利率。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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