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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7 09:20:03浏览103次

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他们之间有本质的区别。1.承担责任的具体方法是不同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才有义务代其履行,即它是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共同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在保证范围内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要求赔偿。

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责任适用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但是,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但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请求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催促主债务人不能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首先享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申请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或者在财产担保时以担保物权先被执行为由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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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担保由双方商定。

5.连带责任保证力度大,对债权人有利,保证人负担重;但是,一般担保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担保人负担相对较轻。

《担保法》第17条指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般保证。

在主合同纠纷尚未审理或仲裁,债务人的财产已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a)债务人住所变更,使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责任担保。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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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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