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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与要件有哪些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9 07:15:03浏览120次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竞合的特征和要素,包括抵押竞合、质押竞合、留置权竞合和各种担保物权竞合等。无论担保物权存在于何种结构中,都必须具备并满足以下特征和要求:

1.担保物权存在于同一财产上,没有绝对排斥,这种客观现象肯定不止两种。同一财产上存在的几种担保权益的类型可以是不同的(例如抵押和质押),也可以是类似的(例如两种抵押)。不同财产上的各种担保权益之间没有竞争。两种担保物权(如动产重复质押)之间不存在竞争,因为绝对排斥而不能同时存在。

2.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必须相互交叉。如果一项财产的担保权益被取消,然后又产生或建立了一项新的担保权益,就不会有竞争;当原竞合关系的两个安全利益中的任何一个被消除时,竞合关系也将被解除。

3.由于法律事实的不同,担保物权也有几种竞合。同样的法律事实不会引起两种担保物权,自然也不会引起竞争问题。

4.源于不同法律事实的两个或多个担保权益必须构成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只有当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完全相同的债权人的权利时(不管是不是相同的债权人权利,也不管债权人是否相同),为保证每个债权人的权利而设定的若干担保权益才能形成若干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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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是相同的(包括同一债权人权利的不同部分),联合担保或“双重担保”的问题只能发生,但不能构成担保权益的竞争。

5.几个相互竞争的担保权益之间必须存在或可能存在效力冲突。

其效力冲突,主要表现为对效力的争夺。然而,由于竞合存在的结构、担保权人的异同和担保物的价值等方面的差异,这种效力竞合的性质和强度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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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类担保权益为生存而竞争时,存在着每项权利的实现顺序问题,即哪项权利具有优先权,而在异质担保权益为生存而竞争的情况下,存在着比较每项权利的强度的问题,即哪项权利具有优先权;当物权持有人不同,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几项债权时,权利冲突就特别激烈,甚至可能达到排斥的程度。

然而,当物权持有人相同或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满足每个权利持有人的利益时,权利冲突就相当温和了。

在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下,无论优先行使和实现哪一项担保物权,都会对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和实现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其弱化甚至丧失。因此,所有担保物权持有人都不希望自己的权利得到优先行使和最大限度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秩序和规则,几项权利和权利人之间就会发生直接和绝对的冲突。法律不能忽视这一点,而应该制定合理的规则来解决权利冲突,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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