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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没签担保合同有效吗,伪造担保人资料,担保合同有效吗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9 11:40:03浏览65次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但是,根据《担保法》第30条第2款,“主合同的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主合同的债务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0条,主合同债务人采用欺诈或胁迫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或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30条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担保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担保合同无效。例如:

《担保法解释》第5条规定,“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作为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根据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原则,第6条的规定可以描述为关于外部担保的司法解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担保是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就《担保法解释》第六条的具体规定而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担保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国家外汇局批准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实质上是境外债务人转嫁风险的一种方式,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 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部分外债提供担保”,实质上将导致外债风险转移到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这将增加中国的融资成本和风险,并通过直接或间接形成中国债务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事实上,外国投资者在没有贡献或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获得利益,这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的要求。

在第四项规定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情况下,在没有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等值外汇资产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实际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理规定,损害了国家金融和外汇管理秩序。 第五项规定的“变更对外担保合同或主合同,或债权人转让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的情形,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经担保人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否则合同条款的变更将加重担保人的责任,增加担保风险,担保人可免除责任。《担保法解释》运用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作为判断行政法规中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的重要标准的做法,无疑对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法规中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五)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担保合同,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其本人或者其他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被委托人拒绝认可的,不构成表见代理,担保合同对被委托人无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以上是边肖为您编辑的内容。无效担保合同有两种类型,即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主合同和无效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责任。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网站还提供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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