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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指的是什么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9 11:45:01浏览108次

第一,平等原则,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时,与中国公民和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本条第1款)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中国的行政诉讼中采用同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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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这是国际事务的需要。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处理国际事务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在本国的外国组织其本国国民依法享有的各种待遇。因此,平等原则是平等互惠原则在国际法诉讼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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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它符合《宪法》的规定和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中国第《宪法》号法律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是其表现之一。此外,由于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无国籍人士来到中国,给予他们平等的诉讼权利,使他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一定的救济渠道,这有利于促进他们在中国的投资和业务。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有利于依法对行政机关进行更广泛的监督,保证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平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1.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依照本法的规定,在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辩论和申诉方面,享有与中国公民和组织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2.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本法不同的,以我国法律为准。根据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当事人没有诉讼能力,并且该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诉讼能力的,视为具有诉讼能力。

第二,互惠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中国人民法院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使中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中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平等。

互惠原则有以下含义:

1.这一原则适用于限制中国公民和组织在外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但不适用于权利的授予。即使根据外国法律,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国家的行政诉讼中享有更多的权利,国家也不能要求我国给予其公民和组织同样的诉讼权利。因此,互惠是对诉讼权利的限制。

2.中国公民和组织在外国进行行政诉讼时,其诉讼权利与东道国公民和组织的诉讼权利相同。也就是说,国家对我们的公民和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如果国家赋予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低于赋予我国公民和组织的标准,将构成对我国公民组织行政诉讼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无论是在立法形式上还是在司法程序实践中,都是对我国公民和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因此,根据互惠原则,我国也将限制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诉讼权利。

3.应当指出,该法规定的互惠原则只是一项法律原则。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内容与国外不同,具体制度的规定也可能存在差异。基于此,我们所说的互惠应该是一种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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