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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债权诉讼时效,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担保物权还在吗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9 20:15:02浏览83次

担保物权是指抵押、质押和留置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和实现担保的必要费用。在担保权益存续期间,债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益。那么,债权诉讼时效过后,担保物权还存在吗?今天,网站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物权还存在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终止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解释,大陆法院应支持在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或请求法院行使担保物权的人。

担保物权和诉讼时效

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担保法律制度和物权法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关注这一立法制度的变化。

《担保法》第《解释》条规定,诉讼时效终止,保证人在诉讼时效终止后两年内行使担保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担保权所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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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的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行使抵押权的,不予保护。他们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

显然,《担保法》第《解释》条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到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的权利。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抵押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不受主债权的限制。然而,物权法将抵押权的实现期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联系起来,使二者完全重合于司法保护期。一旦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到期,抵押权也将属于非强制保护的范畴,这就使其失去了旧法规定的“中止两年”的特权。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考虑法律效力的高低。笔者认为物权法的效力高于担保法的效力,抵押权必须与主债权同时适用。由于《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诉讼时效同步,这意味着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未逾时的任何时候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然而,一些理论错误地认为,物权法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压缩在主债权之日起两年之内。这种误解的根源在于混淆和等同了债权期限和时效期限这两个概念,忽视了主要债权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必须适用《民法通则》第188条中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也必须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和第140条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这样,主债权期限届满后的实际期限可能大大超过两年的范围。因为主债权限制的动态性直接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所以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仍然是一个不能绝对固定的时间段。

《担保法》第《解释》条一方面确认了主债务人获得的限制利益,另一方面通过“中止两年”的方式延长了与主债务人处于同一责任体系的抵押人的责任期。由于抵押人在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当抵押权人行使“中止为

此外,物权法没有规定质押和留置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然而,时效和质押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由于质权人的主债权也存在限制问题,因此不能认为质权人对质押物的占有是其限制的持续中断。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两年内,人民法院行使担保物权的,或者请求法院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担保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网站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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