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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最新规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是怎样的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0 21:55:02浏览116次

4.许多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表示,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换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数额减少,将在履约保证金阶段支付。一些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询价采购方式,根据采购方的特殊要求,询价招标部分可以明确,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必须向采购方提交不高于营业额10%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询价保证金将自动转换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额的1%。如果不够,可以要求偿还。

5.对于政府采购的指定企业,一些地方规定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首次通报批评,并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次扣50%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次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通知应当取消其指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6.有些地方规定履约保证金等于保证金。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退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赔偿超出部分;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是保证金。无论供应商是同意还是自愿,在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都没有援引保证金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建议和对策

1.目前,很难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数量和标准做出准确的说明。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但应能保证当中标人违约时,买方将得到损害和伤残赔偿,通常约为合同金额的5%-10%。当然,当买方要求高于上述金额时,不能说是错的,但也不能太高(合同价格的15%可以,但合同价格的25%太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金额没有特别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认为5% ~ 10%是合适的。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应该交给谁,所以我认为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更合理。作为中介,集中采购机构能够从公平的角度正确处理合同履行,同时便于有效控制采购方和供应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履约保证金应在正式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验收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应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以方便中标人的操作。现行招标文件一般规定,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几天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另一候选人将中标。许多采购机构在标书中表示,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换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数额减少,将在履约保证金阶段支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换为履约保证金的原方法已不符合规定,该方法规定在五天内返还。根据招标规定,履约保证金必须先支付后才能返还,这样会被反复使用,影响效率。在我看来,中标后自动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弥补不足部分是合理的。

4.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以延长部分保证金,直至工程竣工,即直至工程最终验收。在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部分保证金延长至安装或调试后。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的有关规定),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剩余投标中选择排名最高的投标作为中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所有剩余投标并重新组织投标。

5.一些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笔者认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保证供应商诚信经营,防范风险,是否接受应区别对待。对于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供应商,高度诚信的供应商可能不被接受。如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体系和档案,并建立了全面的评估和评价体系,就可以对供应商的诚信水平做出正确的评估。随着信用体系和评价体系的完善,高信用供应商不接受履约保证金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主体一般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投标采购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金条款,通常分为合同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和各国政府采购法都有关于资金担保的规定。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对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没有规定。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应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比例、返还日期、权利和义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才能具有可操作性。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规或相关部门应明确执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规定,并必须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管,使履约保证金真正发挥其保证工期和质量、防范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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