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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担保行为的认定,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2 07:35:02浏览142次

骗取担保是违法行为。担保是指利用债务人或第三方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证债权实现的制度。那么,有没有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下面,网站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

应借款人曹的申请,王于2005年5月18日与借款人曹、三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三人按5万元的份额担保,担保人负责还款。合同中还规定,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按合同利率加40%计算)。合同签订当日,王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下落不明,经王催告,三人仍未还清担保贷款。为此,依法责令: (1)三人各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合计15万元;三人各支付利息人民币3757.24元(利息自2005年9月20日至2006年5月29日),利息为人民币5万元。 (2)自2006年5月30日起至还款日止,三人各承担担保金额5万元的违约金(按每月12.054计算)。 (3)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三人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2005年5月16日,长汀学校校长曹以建设校舍为由,向王作出报告,申请贷款15万元。2005年5月18日,王与借款人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为:曹向王借款15万元建造校舍,借款期限为2005年5月18日至2006年5月18日,月利率为8.61;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且不允许展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的40%计算);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其债权的所有费用。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对所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提起诉讼实现其债权的,借款人和保证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借款人和王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三人在本合同的保证人栏中均签有“同意保证50000元”字样,并签名盖章。同一天,王向曹支付了约定的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借据由三人签字盖章。王、曹与三方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一份有效的合同。一旦合同有效地建立,就应该严格遵守。在曹未按期归还贷款的情况下,三人未能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明显构成违约。王要求三人各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骗取担保的情形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这三个人遇到了曹,谁也被称为学校的负责人。曹要求三人事先担保,三人也知道曹的贷款金额,所以签了“同意担保五万元”的字。三人“被骗提供担保”的抗辩没有证据证明,更不符合事实,不予采纳。他们三个都是有一定知识的教师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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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指法律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促使债务人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法中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务担保和债务担保,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包罗万象的概念。它是对保证人和保证人行为的承诺和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果担保人当时未能履行其承诺,担保人一般将首先代表担保人履行其承诺。一般来说,有口头保证和书面保证,但只有书面保证才具有真正..点击阅读

他们应该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远见,并且应该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合法利益。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担保合同的条款,明确合同条款对自身的约束以及在订立合同前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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