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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责协议范本,独立保函担保人免责情形是什么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2 21:30:04浏览102次

第八条发行人有独立审查文件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决定文件是否与独立担保条款和文件之间表面一致,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不符之处。

发行人已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受益人要求发行人承担支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行人拒绝接受不符点,受益人以保函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发行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发行人按照独立担保支付后,向担保申请人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益人提交的文件不一致的除外。

第十条独立担保不包括可转让单证和同时确定新受益人的单证。发行人主张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移对其没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独立担保中,受益人的付款请求转移有特别约定的,以该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独立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独立担保的权利义务终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独立保函中规定的到期日或事件到期时,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文件;

(2)独立担保项下的所有应付款均已支付;

(三)独立担保金额减少为零;

(4)发行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担保项下支付义务的文件;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独立担保终止前款所列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不得以受益人持有独立担保文本为由支持其主张付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他人串通,编造基本交易;

(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文件是伪造的或虚假的;

(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本交易的债务人不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

(4)受益人确认基本交易债务已全部履行或独立担保中规定的到期支付事件未发生;

(五)受益人明知自己无权主张支付而滥用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独立担保的申请人、发行人或者指示人发现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发行人住所地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独立担保欺诈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暂停支付独立担保款项,也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中止独立担保支付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停止支付证据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可能性很大;

(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支付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三)暂停支付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停止支付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决应列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并包括初步查明的事实和是否允许申请中止支付的理由。

如果决定暂停付款,应立即执行。

申请人未在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起独立的担保欺诈纠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决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支付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中止裁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或者处理止付申请时,可以根据当事人在本规定第十二条中主张的具体情况,审查认定基本交易的相关事实。

第十九条保函申请人仅在独立保函欺诈诉讼中起诉受益人的,独立保函的签发人和指示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独立担保欺诈纠纷案件后,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其构成独立担保欺诈,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判决发行人终止独立担保项下的支付请求。

第二十一条受益人与发行人之间因独立担保发生的争议,由发行人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独立担保声明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提交仲裁的除外。当事人根据基本交易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主张确定管辖法院或者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独立担保欺诈纠纷由被请求停止支付的独立担保的发行人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非当事人的书面协议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当事人根据基本交易合同或者独立担保的争议解决条款主张确定管辖法院或者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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