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2 21:30:04浏览102次
第二十二条涉外独立担保未载明适用法律,且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发行人与受益人未能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的,发行人与受益人之间因涉外独立担保发生的争议,适用发行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依法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出具独立担保的,适用分支机构注册地法律。
在涉外独立担保欺诈纠纷中,当事人未能就适用法律达成协议的,适用被请求独立担保的发行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依法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出具独立担保的,适用分支机构注册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涉外独立担保的停止支付和保全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在国内交易中适用独立担保的,一方以独立担保不存在涉外因素为由主张独立担保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专用账户管理的独立担保发放保证金,并移交发行人占有,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当保证金账户中的钱丢失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