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3 10:30:04浏览111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规定,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该财产用作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如果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应提交担保。根据上述法律和解释,执行担保可以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担保或第三方担保。但是,关于第三人担保的规定并不明确,似乎只有现行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而没有规定第三人提供具体事物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保证人”的发起人可以用财产作为担保。可见,我国执行担保的形式可分为PICC担保和物质担保。人民保险是担保,而物质保障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抵押和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