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6 07:20:03浏览102次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这一定是紧急情况。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对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2.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未经授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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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必须有支付内容,即支付诉讼;
5.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6.申请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法院没有下令提供担保,情况就不是这样。
两个。财产保全程序:
1.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诉讼前向被诉法院提出申请。
2.保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决。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旦做出裁决,它将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上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4.解雇。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止。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裁定解除保全裁定。财产保全的理由和条件发生变化的,不需要保全;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诉前保全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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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补偿。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误,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