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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种类包括,保证有哪些主要的种类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6 09:25:02浏览144次

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知道有不同类型的担保,那么担保的主要类型是什么?什么是保证方法?如果你对此也很困惑,请看看下面收集的相关资料,并按小系列进行分类。一、保证方式有哪些

(1)一般担保;在担保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一般担保。在主合同纠纷尚未审理或仲裁,债务人的财产已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有哪些种类

(1)根据担保人在担保关系中的地位,分为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

1、一般担保是指担保合同中的当事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2.特殊担保是指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上述两种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担保人是否享有先行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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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一般担保。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为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且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本不符,或者注册资本被抽逃、转让的,担保人应当在注册资本不足或者抽逃、转让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担保人的数量,分为:个人担保和共同担保

1.个人担保是指只有一个担保人担保同一债权的担保。

2.共同担保是指数人对同一债权的担保。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无论他们是自然人、法人还是法律承认的其他组织,都不会被询问;几个担保人担保同一索赔。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索赔,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担保人清偿其份额。

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担保时,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对担保份额没有约定,则视为连带保证。

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连带保证人以其约定的份额对抗债权人。

连带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1.定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期限,保证人只在该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此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

2.不定期担保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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