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6 22:20:02浏览96次
三、反担保的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a)反担保抵押合同类型的确定。
抵押可分为一般抵押和特殊抵押。如果反担保的内容与特殊抵押登记不符,反担保抵押登记自然会被视为一般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人应为担保公司。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把这个担保合同,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作为主要合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合同视为从属合同。抵押合同的主体是担保公司和本担保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是,在反担保抵押登记中,银行既不是抵押权人,也不是申请人,因此我们应该注意反担保合同与本担保合同的关系。因此,抵押权人应该是一家担保公司。
(三)抵押登记权利的数额。
实际上,该担保合同的金额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票据等。构成本担保合同的主债权。然而,抵押奴隶合同只是主合同的一部分。《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同意,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期限的确定。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因此,房屋抵押从属合同的抵押登记期限不能超过主合同的登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