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6 22:20:02浏览96次
反担保也称索赔担保,还款协议由反担保担保。它是指在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为保证实现对债务人的追索权而设定的担保。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将担保行业推向社会前台。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本文论述了个人对反担保的理解以及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工作中的相关业务问题。
一、保证和反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客体和权利设定的一种权利,以保证债务得到清偿,并能控制他人的财产。这构成了担保法中的担保。
反担保,对于本担保而言,是由第三方提供的担保,该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其追索权的实现。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在债务偿还期届满时不履行债务,在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有权代表债务人追偿已清偿的债务。当第三方行使追索权时,它可能会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受挫。
作为担保人,担保公司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最终目标是确保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顺利实现。担保公司通过要求担保物来保证担保公司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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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反担保抵押登记,担保公司就不能主张对抵押物的权利,担保公司的资金也不能得到保证。反担保的最终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索权的实现。实践中反担保有三种方式:担保、抵押和质押。本文主要探讨抵押方式。二、设立反担保抵押的依据和条件
(a)基础。
设立反担保抵押的依据主要包括:
首先,《物权法》第171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需要担保实现其债权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 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的规定。”
(2)条件。
金融机构与企业或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要求某担保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再次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在主合同成立的先前条件下,债务人于《借款合同》年与担保人于《保证合同》年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二)发放贷款”。换言之,担保公司不能独立与抵押人(债务人)签订贷款合同。在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协商提供反担保之前,债务人应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主合同生效后,担保公司只能与《借款合同》债务人自行协商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提供反担保。
第二:担保公司可以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协商,以房地产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位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符合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未经登记,本公约无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因此,根据法律形式,反担保还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