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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可以无限制吗?

来源:探视权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9 15:54:02浏览56次

随着男女地位逐渐趋于平衡,家庭冲突也越来越多。妇女的经济能力正在提高,她们的思想意识也在增强。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容易接受新思想。在老一辈人的眼里,婚姻不再是一辈子的事情。如果家庭矛盾无法调和,许多人会选择离婚,而孩子的问题是一个大问题。接下来,律师365将与你分享探视权。你能无限期地拜访吗?

探视权,也称为会见和交往权,是指与未成年子女进行短期的探望、接触、会见、交往和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离婚后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不直接享有的权利抚养。从法律角度来看,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间接抚养方的权利。

探视权是指法院授予无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当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为探视会严重危害儿童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情感健康时,它才会拒绝给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母探视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来抚养看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行使勘探权的方法和时间应由有关各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探访权应恢复。

从法律角度看,探望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间接抚养方的权利。在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视权的意义在于确保非当事人抚养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

它有助于弥合家庭解体对父亲(母亲)和儿子(女儿)造成的情感伤害。它有益于未成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长发育。然而,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长期没有实施,对探望权性质的理论认识仍存在分歧,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国第《民法通则》号法律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需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监护权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被取消。”《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妇离婚后,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孩子,而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访权。”

探视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以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有能力行使探视权的儿童应当听取其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审查协商的内容。

由此可以看出,探视权的访问次数是由男女双方协商决定的。只有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律才能规定探访的次数。

离婚后,孩子肯定会被判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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