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处理落实游客权利案件中的困难

来源:探视权作者:admin 时间:2020-04-30 09:36:02浏览90次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一直存在许多困难,因为探望权是人权,不同于物权。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实现父母、子女权益和子女意愿之间的平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对2013年至2017年115起探望权疑难案件的分析,认定了以下原因:

判决文件中没有关于探视权作为执行依据的具体规定。虽然大多数离婚案件在判决书中规定当事人有权探望子女,但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探望计划,对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执行人员无从下手,无法执行。

当事人探望子女的权利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这与人民法院执法警力的限制和案件执行的时限相矛盾。探视权的行使与其他权利的行使是不同的,因为离婚后双方通常会长期存在强烈的敌意。一旦法院停止监督,债务人很容易阻碍债权人的访问。这样,债权人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次又一次,探视权和法院都忙得不可开交,导致严重的诉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很难界定债务人的援助义务。被执行人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判决的,视为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想要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是否可以视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实施探视权的难度。

儿童拒绝接受探视导致实施困难。在探视权的实施过程中,儿童可能不愿意或拒绝接受探视,导致实施过程中的尴尬。面对这种情况,大多数执行法官无法掌握其子女拒绝探视的真实想法和动机,也无法掌握执行的标准,导致执行工作不知所措。

探视权不能在儿童身上实施。探望权的行使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使。很难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将孩子交给享有探视权的当事人,这增加了强制执行的难度。

为此,笔者认为解决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坚持“原创”实施理念,重视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当事人有必要认识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另一方有权探望孩子。一方阻挠或拒绝另一方的访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同时,它也不利于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要争取直接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主动履行救助义务,使案件能够顺利解决。

充分了解案情,做出灵活的判决文件。法官在处理涉及探望权的离婚案件时,应做好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解决工作,尽量通过调解解决案件,引导当事人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以防止当事人将探望权的一些细节带入执行。

坚持意志自主的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孩子拒绝探视的原因,并详细了解孩子是否能够独立做出拒绝父母一方探视的意向,孩子是否不愿意接受探视,或者他们是否被对方错误的教育误导甚至教唆。如果孩子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意接受v

正确适用拒绝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罪。从未成年人的**大利益出发,我们应该尽**大努力减少未成年人在探视权纠纷中遭受的不必要的伤害。然而,我们应该坚决制裁那些拒绝执行有效判决的人,并阻止那些执行判决的人。在立法上,我们应尽快明确规定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程序,并将其与修改抚养相结合,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大利益。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推荐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