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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的探视权得不到执行会发生什么

来源:探视权作者:admin 时间:2020-04-30 09:18:02浏览104次

我们知道探视权一般是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但如果对方不允许探视权,就有必要准备对子女的探视权提起诉讼。国家有有关探视权的法律法规,一般允许父母探望子女。如果探视权没有实现呢?以下系列将为您提供详细的答案。

一、探视权

探视权,也称为会见和交往权,是指与未成年子女进行短期的探望、接触、会见、交往和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离婚后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不直接享有的权利抚养。《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孩子,而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探访权应恢复。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因为它不仅是亲属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改变。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通过各种形式行使探视权,如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以及短暂的生命,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并在子女价值观的形成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目的。探视权不应是“权利的**小化”。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视权在离婚后产生。离婚前,父母有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存在与子女一起生活、一起教育子女以及正式探视权的问题。离婚后,有必要行使探视权,因为父母一方不能与孩子生活在一起。

(4)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二,探望权的判决没有得到执行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执行,即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不予执行。

相关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第三十二条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拒绝执行探望子女判决、裁定的,是指对拒绝执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利的个人和单位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执行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

我们知道,如果丈夫和妻子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利不能通过私人调解和法院的雇用来解决。有关不执行判决的探望权的相关问题已在小文章中列出。探视权不具有儿童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不能任意停止,但旅游探视权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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