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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探视权应该每隔几天就被访问一次。

来源:探视权作者:admin 时间:2020-04-30 08:09:02浏览114次

首先,法律规定探视权应每隔几天进行一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探访的次数和次数。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探访权应恢复。

探视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以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有能力行使探视权的儿童应当听取其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审查协商的内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不涉及儿童探视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夫妻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父母和子女有权相互继承。

探视权是一种权利,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拒绝或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显然是侵权行为,探视权人应予以救济。此外,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或者阻碍探视权人行使探视权的,探视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措施。

二、探望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便利和积极协助,不得妨碍另一方行使其权利。

(2)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因为它不仅是亲属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改变。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通过各种形式行使探视权,如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以及他们短暂的生命,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并在子女价值观的形成中发挥积极作用。探视权不应是“权利的**小化”。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视权在离婚后产生。离婚前,父母有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存在与子女一起生活、一起教育子女以及正式探视权的问题。离婚后,有必要行使探视权,因为父母一方不能与孩子生活在一起。

(4)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中国第《婚姻法》号法律第38条规定:“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访权。”探望权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它的行使应该使儿童充分享受父母的爱,并使儿童接受积极向上和健康的教育。探望权的行使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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