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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来源:探视权作者:admin 时间:2020-04-30 09:27:02浏览137次

引言:本文介绍了法律的规定。在新修订的探视权授予后,与子女不住在一起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而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这是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离婚后新确立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此次婚姻法修正案的**大意义之一。

1.《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此后,不直接抚养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

因此,探视权是指父母在离婚后根据离婚或法院判决并以某种方式和时间不直接抚养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基础。它也是有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种因夫妻离婚而产生的身份权。它是独立的。

2.《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协议失败,应做出决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探视权的行使受到可靠的法律程序的保障。它解决了修改前无法通过固定程序保障探望权行使的空白,为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望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一方行使民政部门同意的探视权或者法院调解决定的探视权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实施障碍或者拒绝一方行使探视权。任何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另一方就有了独立的民事索赔权和权利。

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访权。”

4.《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第25条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在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要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或者经征询双方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行使探望权。”

知识概述: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限额超过必要的限额,将实施法律制裁。探望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一规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互利原则为基础予以实施。在登记离婚或法院决定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没有提出探视权申请,但如果离婚后对探视权有争议,他们可以“探视权争议”为由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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