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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人有探视权吗?

来源:探视权作者:admin 时间:2020-04-30 07:36:01浏览135次

案例简介:

2007年1月,黄与王某、张某之子王谋坤结婚,生下王谋明。王某和张某的老两口深爱着他们的长孙,并分享了抚养个孩子。2009年12月11日,黄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同意离婚。王某由他的母亲黄某抚养命名。王木坤每月支付抚养一笔费用。王谋明和他的母亲离开王甲后,王某和他的妻子经常去黄某看望他们的孙子。黄于2011年初再婚后,他发现王茂明无视继父的管教,因为继父溺爱自己的孩子。他找到了王某和他的妻子,并要求他们在没有得到王某的同意的情况下不要去探望她。这对夫妇无视王茂明,理由是他们是他的祖父母,有权探望他们的孩子。2015年,黄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导致其子女形成许多不良习惯,并对其新组建的家庭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从而侵犯了其监护权。要求中止父母探望孙子女的权利。老两口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他们是受儿子王茂坤的委托,以王茂明祖父母的身份去看望孙子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父母有权探望他们的孩子。

法院认为,作为王某的祖父母,如果黄某没有异议,王某及其妻子在适当的场合适度探望孙子女是自然的。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反对他们的行为,祖父母的溺爱对王茂明的生活习惯等产生了负面影响,违反了《婚姻法》探视权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探望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孩子。至于那两个老人说他们是受儿子委托去看望王茂明的,证据不足。法院**终裁定,未经王某的母亲黄某允许,王某和张某夫妇不得探望王某。

法官说: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系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探视权。”换言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近亲是否享有探视权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是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将探望权的主体严格界定为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显然过于狭隘。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父母忙于工作。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开支,抚养儿童必须忙于生计,以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并创造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父母不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照顾他们的孩子。大多数孩子是在祖父母的帮助下长大的。许多孩子是由老人抚养抚养长大的,老人对孩子负有很大的责任。当父母一方拒绝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他们的孙子女时,父母离婚经常发生,剥夺了老年人的探视权,这不利于老年人和子女的感情。虽然《**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适当扩大了探视权的主要范围,但它仍然指已经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在这种情况下,王茂明的祖父母非常爱他们的孙子孙女,他们在一起已经一年多了抚养。当王茂明的父母同意离婚时,王茂明是黄某抚养的直系亲属抚养,黄某是王茂明的父亲王茂坤,其父亲不是抚养,有权行使探视权。显然,王某和张某不属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老夫妇王某想看看他们的孙子。黄某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法律也没有对其加以限制。当王茂明的母亲提出反对意见时,经过多次探访,都给孩子的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这也是符合法律的。

虽然法律上承认两名被告没有探视权,但他们仍然可以探望他们的孙子,因为原告的前夫,孩子的生父,哈

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3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而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探访权应恢复。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对未成年子女负有负担抚养和教育义务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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