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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探视权作者:admin 时间:2020-04-30 09:09:02浏览123次

(3)探视权应反映儿童的意愿。

给予未成年儿童参与制定探访协议的权利应考虑到他们行使权利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裁定孩子属于父母时抚养,如果孩子是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院可以咨询孩子。同样,在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行使探视权所产生的问题上,也应充分征求儿童的意见。如果儿童是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或她不应随意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儿童,而应充分考虑儿童自己的感受。提交人认为探视权不能对儿童实施。同时,有必要给予儿童拒绝探视的权利。如果探视有损儿童的利益或明显违背儿童的意愿,儿童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其父母的探视权利。

四、应明确“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中的“另一方”不仅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还应包括未成年人实际履行监护或照顾职责的个人和单位。

实际履行照顾被探视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帮助探视者行使探视权利的前提和条件。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后,离婚的父亲或母亲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或虽与子女一起生活,但丧失了履行援助义务的能力,委托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亲友或单位(如寄宿幼儿园、学校)照顾子女或履行援助对方探望的义务, 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死亡,另一方不具备监护条件,其他个人和单位依法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在这种情况下,受委托或依法被授予监护权的个人和单位是探视权协助义务的主体。在这方面,**高人民法院第《继承法》号法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权"。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裁定等规定。根据法律,这意味着对拒绝行使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措施这一点已在的法规中得到确认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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