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4 07:18:02浏览68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从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水平。现将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7月1日起,失业保险按以下标准支付:
(1)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91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为312元;
(3)连续工作时间10年不满15钉的,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为333元;
(4)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为354元;
(5)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1999年9月30日前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为354元,根据我市新的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10月1日起为374元;
(六)从第十三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每月支付标准为291元。
二、对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从7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与标准提高后的差额,应补发一次。
3.7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已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手续的失业人员,每月失业保险金与标准提高后的差额,应补发一次。但是,一次性部分不会重新发放。
四、提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标准,相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和养老金。
五、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审批、发放和补发后的标准提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