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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什么,怎样领失业保险金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3 21:42:02浏览141次

1.失业保险的概念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一项制度,在这项制度中,社会设立基金,向因失业而生计来源暂时中断的工人提供物质援助。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普遍性。主要是保障失业后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覆盖面包括大部分城镇劳动力。 第二,强制性。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根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未履行支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互助。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共同分担,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论来源和缴费单位性质,均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统一调度使用于统筹地区,发挥互助功能。2.失业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有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人民政府确定。3.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费缴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我的工资是指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4.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保险待遇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供养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此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的失业人员,可以给予补贴。失业保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医疗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2月;满5年不满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超过10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一、个人缴费实施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条例》下发后与缴费年限一并计算。 第二,如果一个失业者再次失业

5.申请失业保险的首要条件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断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了哪些情况不被我的意志打断,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开除、辞退员工、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员工辞职。因上述情况造成失业的,职工有权申请失业保险。 第三,他们已经登记失业,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的目的是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求职是必要的。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也是失业者的义务。6.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他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七种情况: 第一,再就业。 第二,应该入伍。 第三,移民。 第四是退休。五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劳动教养。 第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领取失业保险金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二、失业人员取得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应到当地失业登记机关办理失业登记。之后可以到原单位的失业保险业务受理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失业保险时,需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办理申请手续后10天内将由该机构告知审计结果。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领取证件,然后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8.失业保险关系的搬迁一、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事业单位参加所在单位失业保险统筹。跨总体规划区的企事业单位建制转移,是指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总体规划区,单位登记地也随之转移。这种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应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原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调动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延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二、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两种情况: (1)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职工就业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调动机构出具调动证明,调动机构负责受理,并办理继续参加保险手续。转出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与转入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得转移。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搬迁证明,所需费用随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出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从迁出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转移费用包括:失业保险、医疗补贴、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贴、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总额的一半计算。在各省、自治区,失业保险费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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