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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法律责任分为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4 14:57:02浏览109次

(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缴费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财政、会计、统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有关账簿、资料,或者不设置账簿,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收缴;逾期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缴费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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