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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4 20:57:02浏览106次

摘要: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已经比较完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将对其现状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分析

从1986年颁布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到1999年正式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对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促进就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失业保险也面临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失业社会保险是为遭受失业风险和暂时失去工资的失业者设计的,所以失业保险应该主要覆盖工人。由于条件限制,我国原失业保险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忽视了对非国有企业职工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支撑能力的提高,1999年我国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这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参加失业保险,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乡镇企业不纳入失业保险。乡镇企业的工人主要是农民工,人数众多。在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并非每个农民都有足够的耕地的情况下,乡镇企业的发展缓解了这一困境。然而,乡镇企业的经营状况极其不稳定。一旦这些农民工失业,没有其他谋生手段,就会出现许多失业人员。不仅会使这部分农民的生活难以维持,还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此外,还有一些非农民工在乡镇企业工作。因为乡镇企业不参加失业保险,很难保障这部分人的权利。

二是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在保险范围内。目前,中国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数量正在增加。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这些从业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但《补充规定》授权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有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在一些省份,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纳入范围。个体工商户员工流动频繁,失业时有发生。如果他们不参加保险,他们的生活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强立法非常重要。

第三,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业保险待遇。目前,许多具有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工人受雇于城镇企事业单位。根据《条例》的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保费原则上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目前用人单位缴费时,农民合同工的工资已经计入工资总额。所以《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到期未提前续签或提前终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工作时间长短向其支付一次性补贴。但根据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一次性补助标准并不是很高。这个规定显然不公平。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劳动者都是为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应当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可以认为,个体农业合同工也要缴纳适当的费用,失业后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

第五,新增失业群体。目前《条例》中所指的失业人员只是那些被雇佣成为失业人员的人,但现实中仍然有一批人从未参加过工作,其中有一个引人注目的群体——失业大学生——。原则上,这批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他们没有履行支付义务。但根据一些国家的做法,对不能马上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做了特殊规定,给他们发放失业救济金。中国能否借鉴类似做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找到工作,然后在他们正式工作后支付相应的保费?当然,这种做法会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当事人的诚信难以认定。

第六,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巨大,部分在城镇就业,而大部分留在农村,基本失业,但目前未纳入失业保险。

第七,即使《失业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要参加保险,到目前为止,保险主要面向国有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参与率不高。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条例》对缴费基数和比例做了相应规定,但缴费基数不规范。《条例》规定:“应参保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但是工资总额的时间不清楚,是根据上一年的单位工资总额是否平均分摊到今年的每个月,还是根据上一个月的单位工资总额。

而且在筹资方面,拖欠现象相当严重,分析原因:一是部分企业管理不善,甚至无力支付工资,更不用说缴纳失业保险费了;二是一些福利企业主观上不愿意支付,觉得这个企业失业人员不多。如果他们付出了,他们就是在背负着别人的负担; 第三,强制性不够。对于一些拒绝参加保险、拖欠保费的企业,相关机构没有有效措施解决,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资金筹集困难。

第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虽然各国都规定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但并不是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人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失业保险制度是负责促进就业的,所以各国对于失业保险都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中国也不例外。《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这一条件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特点。但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缴费年限不足一年,那么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的省规定:“用人单位拖欠保险费的,职工失业后,按照累计实际缴费年限缴纳,所欠保险费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但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问题,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解释。

(二)终止聘用并非因本人意愿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开除用人单位”等。但是规定不明确。职工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响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享受失业保险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对“无本人意愿失业”应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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